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拆除水利工程或者爆破水利工程施工方案的备案
亭湖区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拆除水利工程或者爆破水利工程施工方案的备案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900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201436105014321019006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20143610501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青年东路55号水利局4楼434室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此事项不需要受理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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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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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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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拆除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备案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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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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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审批结果样本 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第九条第一款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9880434,0515-89880432,0515-6669043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880431
办理地点
  • 盐城市青年东路55号水利局4楼434室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9880434,0515-89880432,0515-6669043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880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