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320523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2MB0400530J4320523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2MB0400530J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希望大道中路18号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务综合大厅247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376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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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补助和抚恤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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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补助和保健津贴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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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办结时限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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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376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6855283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5528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