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1281014422968E500011702200001 | ||
行使层级 | 乡镇(街道)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兴化市大垛镇人民政府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1281014422968E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兴化市大垛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环节 | 1工作日 | 受理 | 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1505235816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23-83388318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