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01436514X2400010501300003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体格检查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都区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01436514X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2. 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3.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4.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5.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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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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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体检合格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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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个人承诺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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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申请人近期相片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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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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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学历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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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户籍材料/居住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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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8 |
身份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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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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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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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0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1工作日 |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0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作出批准决定或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5 | 制证发证 | 0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教师资格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教师资格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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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862686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5-88660110;监督投诉电话: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