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龄儿童少年因故要延缓、免于或中断义务教育学业批准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5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01436514X24321005012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都区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01436514X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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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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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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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XXXX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XXXX的批复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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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843406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5-88660110;监督投诉电话: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