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03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01436515824000109038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014365158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车管所(开创路5号),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服务大厦六楼N5、N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车管所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工作日上午8:30-12:00至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所有人身份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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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查验 | 0工作日 | 需身份证,购车发票,合格证以及车辆,开至车管所查验区进行预查验 | 查验完成 |
2 | 发放号牌 | 0工作日 | 现场发放号牌 | 完结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1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非机动车牌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非机动车牌证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3566829,0515-83566194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566095;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江苏省公安厅、盐都区人民政府 |
电话 | 025-83526883、0515-88585272 |
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扬州路1号、盐都区世新都路618号 |
网址 | http://www.yandu.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5-88419110 |
地址 | 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5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