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处理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9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01436515824321009014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014365158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六楼公安大厅N区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对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处理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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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公告拍卖 | 1工作日 | 达到拍卖标准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356623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566095;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江苏省公安厅、盐都区人民政府 |
电话 | 025-83526883、0515-88585272 |
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扬州路1号、盐都区世新都路618号 |
网址 | http://www.yandu.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5-88419110 |
地址 | 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5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