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内进行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施工等活动的许可
盐都区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港区内进行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施工等活动的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802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801436527014000118024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都区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80143652701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G区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港口条例》(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项目来源和作业需要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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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港区内进行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施工等活动的许可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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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采掘、爆破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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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掘、爆破作业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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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对项目的意见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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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作业场所(或者专用场所)的施工平面图及规模和功能等说明材料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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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作业实施前准备情况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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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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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作业实施方案概要及评审情况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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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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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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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港口岸线许可(含延期、变更) 1工作日 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按照法定条件审批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关于XXXX的批复
审批结果样本 关于XXXX的批复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199977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115032、0515-88115022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G区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199977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115032、0515-8811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