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12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014365289X4000512004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都区司法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014365289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G区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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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抚恤申请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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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证明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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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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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1工作日 |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窗口提交材料,或是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送达结果送达方式。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并且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8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308613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086115、83086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