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许可
盐都区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河道采砂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9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8014365350L4000119005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都区水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8014365350L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社会综合服务G11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在管河道及跨区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从事相关活动审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联系人身份证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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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人身份证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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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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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活动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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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办结(送达) 0工作日 审批人员将办件进行办结,并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送达通知书
2 决定 0工作日 审批人员根据根据职能科室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a)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准予)审批决定书;b) 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准予)审批决定书。 决定许可书
3 审查 1工作日 受理通过后,审批人员进行纸质资料的审查,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通知书
4 受理 0工作日 (1)网上申请,审批人员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受理预审;(2)窗口申请,审批人员初步查看资料是否齐全,纸质资料与网上上传的是否一致,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3)申请资料符合规定,发放受理通知书;(4)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证的全部材料,同时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当面查询,查询电话:0515-68663962、0515-6866395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663933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社会综合服务G11窗口
咨询方式
  • 当面查询,查询电话:0515-68663962、0515-6866395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66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