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4003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0143685278400011400300104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都区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0143685278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服务大厦二楼F2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一)举办者。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二)组织管理。依法设立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良好的信用状况,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熟悉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办学场地。通过自有场地办学应当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租用场地办学应当提供合法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办学场地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要求。 (四)师资力量。专职教师原则上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线下培训每班次师生比原则上不得低于1:40,每个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原则上应当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训课教师各1名,其中理论课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实训课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五)经费保障。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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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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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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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册的证明材料;行政管理人员的证件、证书、证明复印件以及聘用协议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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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的证明文件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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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用作办公、培训的场地证明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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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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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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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8 |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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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9 |
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及证明文件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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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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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无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真实、合规 | 无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符合相关审批要求 | 许可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 |
审批结果样本 | 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199011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5852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