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18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0143685278400012018900002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都区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0143685278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服务大厦二楼F2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告知承诺说明: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关于印发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办审批﹝2021﹞3号),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优化审批服务。
- 告知承诺书: 附件下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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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技术力量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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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规章制度及技术规程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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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原始档案资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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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种畜禽数码照片(成年公、母、群体各2张,500万像素以上,A4纸彩色打印)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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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畜禽品种标准、选育方案(保种方案)及操作规程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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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种畜禽来源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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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产场地及设施设备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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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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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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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指导受理 | 0工作日 | 指导申报、受理材料 | 正常受理 |
2 | 现场核查 | 1工作日 | 对照标准要求、核查企业条件 | 正常核查 |
3 | 审批发证 | 0工作日 | 复审材料、审查条件 | 正常审批发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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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199011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585281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