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1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339174755B4000131004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339174755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F区市场准入综合受理窗口/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高新区分局:盐城市盐都区振兴路1号研创大厦一楼东侧大厅;盐渎分局: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路888号物联大厦7楼;潘黄分局: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鹿鸣路988号金航财富大厦14楼;龙冈分局: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南路331号;大冈分局: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卧龙西路54号;大纵湖分局: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旅游度假区平湖路8号;秦南分局: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光明西路44号;郭猛分局: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盐金路21号;楼王分局: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开放路12号) | ||
办理时间 | 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分局: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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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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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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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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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等。 住所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类的,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使用证明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及门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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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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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核准 | 0.5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作出核准决定的,发放营业执照和《设立登记通知书》;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送达《不予核准通知书》。 |
2 | 受理 | 0.5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审批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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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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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咨询方式 | 盐渎分局:0515-88460373;潘黄分局:0515-89029906;高新区分局:0515-88669315;大冈分局0515-88802323;郭猛分局0515-88481688;楼王分局0515-88650196;龙冈分局0515-88700401;秦南分局0515-88601303;大纵湖分局0515-8861231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412790,1231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1999783 |
-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F区市场准入综合受理窗口/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高新区分局:盐城市盐都区振兴路1号研创大厦一楼东侧大厅;盐渎分局: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路888号物联大厦7楼;潘黄分局: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鹿鸣路988号金航财富大厦14楼;龙冈分局: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南路331号;大冈分局: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卧龙西路54号;大纵湖分局: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旅游度假区平湖路8号;秦南分局: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光明西路44号;郭猛分局: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盐金路21号;楼王分局: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开放路12号)
- 盐渎分局:0515-88460373;潘黄分局:0515-89029906;高新区分局:0515-88669315;大冈分局0515-88802323;郭猛分局0515-88481688;楼王分局0515-88650196;龙冈分局0515-88700401;秦南分局0515-88601303;大纵湖分局0515-88612315。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412790,1231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1999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