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领
盐都区

1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领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基本编码 320514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8562941566D432051400200004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需提供纸质材料,扫描入档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8562941566D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服务大厦一楼C7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①参保职工被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 办理丧葬补助金申领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参保职工被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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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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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发放
审批结果样本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发放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增补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六十六条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常见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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