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
盐都区

0

到现场次数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失业保险金申领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基本编码 320514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8562941566D4320514003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8562941566D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都区政务服务大厦一楼服务大厅 B区B17、B18窗口(世纪大道1188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①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②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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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申请-受理-审核-复核-反馈 3工作日 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信息;②个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需经过受理、初审、复核、审批、发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失业金审核表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规章】《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将结果以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且将有关情况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发放。 第三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定期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 增补依据
  • 【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26号) (苏人社发[2019]26号)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26号)自2018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 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 40%确定调整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 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 45%确定调整为50%;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 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8244724、8823553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12333
办理地点
  • 盐都区政务服务大厦一楼服务大厅 B区B17、B18窗口(世纪大道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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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15-88244724、88235536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