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存
盐都区

0

到现场次数 

999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存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703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856295073794321017030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85629507379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H17号、H18号窗口、不动产J7一体化窗口;盐城市房产大厦一楼盐城农商行9号窗口;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K01窗口。
办理时间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H17号、H18号窗口、不动产J7一体化窗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盐城市房产大厦一楼盐城农商行9号窗口、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K01窗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申报表

示例样表 其他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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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999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维修资金交存确认单
审批结果样本 维修资金交存确认单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199930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429170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陈述申辩权、要求和参与听证权、申请回避权、平等获得许可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H17号、H18号窗口、不动产J7一体化窗口;盐城市房产大厦一楼盐城农商行9号窗口;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K01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199930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429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