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3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MB0345295D400012301200002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盐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MB0345295D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G区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有合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 3、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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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拟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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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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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变更执业范围的应提交: 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另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另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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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本人半年内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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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变更执业类别的应提交: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原证书剪角作废,换发新证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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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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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申报资料真实、齐全,符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申请人向登记的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者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 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0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材料,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不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部门申请 | 不符合法定形式,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作出补证通知书,申请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1工作日 |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 ,对资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标准和条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批准 | 0工作日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标准和条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作出批准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发出《医师执业变更注册》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备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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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68667523;0515-68667116;0515-8199977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401511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医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