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24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8MB161558414000524018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8MB1615584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二楼G10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具有本省户籍且在本省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两参"人员。2.所在单位无力为其参保缴费或无工作单位。3.个人参保缴费有困难。4.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或单位支付。5.对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并享受当地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重点优抚对象名单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同意予以医疗保障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民政部文件】民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民政厅文件】苏民优〔2008〕30号《江苏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9900075 0515-8990007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900050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19997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