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划拨)
盐都区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划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9320900014365318X4000115013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盐都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9320900014365318X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受理窗口(世纪大道1188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示例样表 其他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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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 0工作日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 果送达方式。
2 受理 0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 审查 1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 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 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 准决定。
4 决定 0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3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 予批准决定书》。
5 制证发证 0工作日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3080132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116375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受理窗口(世纪大道1188号)
咨询方式
  • 0515-83080132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116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