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盐都区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641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9320900014365318X400016410300005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现场检测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盐都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9320900014365318X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受理窗口(世纪大道1188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书面申请。 2、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续专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 0工作日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 果送达方式。
2 受理 0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 现场勘查 1工作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都分局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农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赴现场勘察。
4 决定 0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3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 予 许可决定书》。
5 审查 0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 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 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 准决定。
6 制证发证 0工作日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有
答: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要遵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的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答: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以及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变更营业执照或者获得书面委托后十五日内,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书面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15-8858521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5-8811637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受理窗口(世纪大道1188号)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5-8858521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5-8811637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