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00086402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9320900014365318X4000864023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盐都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9320900014365318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受理窗口(世纪大道1188号)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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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奖励通知 |
审批结果样本 | 奖励通知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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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 (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858521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116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