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保护风景名胜区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扬和奖励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320864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9320900014365318X4320864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盐都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9320900014365318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世纪大道1188号)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在保护风景名胜区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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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奖励通知 |
审批结果样本 | 奖励通知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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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在保护风景名胜区工作中,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和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中做出贡献的; (三)在维护国家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同破坏风景资源的行为作斗争中做出贡献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8585210;8833744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116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