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32086402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9320900014365318X4320864027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集体审查 | 中介服务 | 无收费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盐都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9320900014365318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世纪大道1188号)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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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奖励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奖励证书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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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号)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规章,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一年以上的护林防火重点县和县级林业单位,保持无森林火灾三年以上的重点乡(镇)、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持无森林火灾五年以上的林区行政村、乡办林场;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举报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作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8585210;88337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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