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职业教育学历证书无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05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2014374070F432070500400002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滨海县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2014374070F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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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6811232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422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