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641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2014374230N4000164114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2014374230N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滨海县育才西路586号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大楼604室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4、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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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人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提供复印件 |
查看更多 | |
2 |
林权证明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提供复印件 |
查看更多 | |
3 |
项目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提供复印件 |
查看更多 | |
4 |
使用林地书面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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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使用林地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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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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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材料真实无误、齐全。 | 受理告知单 |
2 | 审核 | 0工作日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 无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通过审核。 | 发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项目占用林地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项目占用林地批复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9812985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12988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