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04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2014374302F400010904000007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滨海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2014374302F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滨海县各派出所户政综合窗口、滨海县育才路166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公安局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2、公民户口迁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再集体户,后社区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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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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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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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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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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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申请 | 申请 |
2 | 受理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 |
3 | 审查 | 0.5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4 | 决定 | 0.5工作日 | 办结 | 办结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理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身份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户口市内迁移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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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69953680 0515-6995368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4453308 0515-844526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