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5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2014374302F432010905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滨海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2014374302F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滨海县港城路666号(广电大楼二楼)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根据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规定,申领《边境管理通行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2、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3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 4、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 5、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国境通行证》。 6、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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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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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本人1寸彩色照片2张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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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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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受理 | 0工作日 | 公安窗口或者网上申请递交材料 | 申请材料合格进入下一环节 |
2 | 审核决定 | 1工作日 |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给予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 |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给予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边境管理通行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边境管理通行证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序号42 项目名称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实施机关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 第九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 第十二条 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6995368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44520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