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行政处理
滨海县
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行政处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400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2014374388A4321014006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2014374388A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给予劳动者工资损失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赔偿。 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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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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