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1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2014374839L400011801700010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车辆综合性检查机构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滨海县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2014374839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滨海县育才路166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18-F19号交通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第三条 货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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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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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同意复业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决定停业的需提供)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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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企业复业申请表》(经营者申请停业的需提供)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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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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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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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县行政中心交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0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0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 | 制证发证 | 0工作日 | 无 |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系统录入复业 |
审批结果样本 | 系统录入复业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6995365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12328、:0515-84102315;滨海县交通运输局(港城路468号);邮政编码:224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