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9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4014383153R4321009018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射阳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4014383153R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射阳县幸福大道16号市民中心三楼K1-K2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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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纳入备案 |
审批结果样本 | 纳入备案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248610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2486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