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6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401438333XK4000116007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需现场查勘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射阳县生态环境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401438333XK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射阳县幸福大道16号市民中心三楼H1-H6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关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在 http://218.94.78.90:28080/czqyZxbl填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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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ttp://218.94.78.90:28080/网上申报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填报内容规范、齐全、不得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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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现状照片电子档(包括厂容厂貌、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规范全面、图片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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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说明材料(未按时申请换证的情况说明、持证期间未经营的情况说明、整改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规范、清晰、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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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备案意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应急预案需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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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材料(验收监测报告)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规范、真实、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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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有监测结论的水、气、声监测报告)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经营期间的监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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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环境监测方案(含电子文件)及其备案意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监测方案需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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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包括持证期间危废处置数量、移出数量及去向、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网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环境监测措施落实及信息公开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违法处罚情况详细内容)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工作总结应真实、简明扼要、层次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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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企业需盖章、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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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完整、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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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公函及预审表、现场检查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公函:需明确出具是否同意上报的意见。现场检查表:如检查中存在问题,需附经环保部门出具的整改完成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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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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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 | 受理 |
2 | 审核 | 0.6工作日 |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 | 审核 |
3 | 办结 | 0.2工作日 |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 | 办结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7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5-8232626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投诉电话:0515-82321489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239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