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320807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473013967X3432080700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射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473013967X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射阳县幸福大道16号市民中心三楼G1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各级墙改办参加先进集体评选的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 (2)政府重视,成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开展相关活动。制定出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完成计划目标,新型墙体材料推广成绩突出; (3)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制度健全,工作扎实,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及时、准确、完整上报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执法报表和新型墙体材料报表; (4)积极开展墙改宣传活动; (5)积极组织开展科研、技改和应用示范项目,扶持新墙材企业发展;(6)大力推进乡镇“禁粘”、积极探索推进农村“禁实”成效明显。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新型墙体材料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从事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两年以上,并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 2、工作作风严谨、正派、处事公正,事业心强、精通业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3、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无违规违纪问题。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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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先进个人个人工作总结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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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先进集体单位工作总结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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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函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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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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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审批 | 1工作日 | 材料受理审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32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表彰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表彰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
- 设定依据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230993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2379901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