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入境、出境查验准许
建湖县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外国人入境、出境查验准许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6302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501438751744000763021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建湖县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50143875174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专区C02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按《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外国人入境出境准许

暂无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办理 1工作日 材料齐全复合规定予以办理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法定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其他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无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615805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158109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专区C02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615805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15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