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建湖县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0905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501438751744320109056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建湖县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50143875174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建湖县公安路1号5楼禁毒大队523办公室;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专区C02窗口(可咨询)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经办人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审批 1工作日 受理审批 通过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法定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其他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审批结果样本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序号42 项目名称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实施机关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 第九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 第十二条 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615843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158431
办理地点
  • 建湖县公安路1号5楼禁毒大队523办公室;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专区C02窗口(可咨询)
咨询方式
  • 0515-86158436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158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