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建湖县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900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501438751744321009009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建湖县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50143875174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建湖县秀夫路与航空路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大厅6、7、8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分中心);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专区C04、C05窗口(可咨询)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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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驾驶人相片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1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其他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审批结果样本 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 增补依据
  • 第九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625151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0515-86250505
办理地点
  • 建湖县秀夫路与航空路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大厅6、7、8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分中心);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专区C04、C05窗口(可咨询)
咨询方式
  • 0515-8625151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0515-86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