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14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014387568C432071400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5014387568C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服务区B13、B1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退休审批通过的人员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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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审批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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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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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
审批结果样本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 第十八条第三款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13〕38号) 第五十五条 待遇审核环节对下列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进行审核: (一) 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 (二)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三) 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第五十六条 以上人员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手续时,待遇审核环节受理人填写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身份证件; (二) 户口簿; (三) 参保人员档案; (四) 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要提供其他有关材料; (五) 第五十五条第三类人员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六)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五十七条 待遇审核环节对申报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 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二) 个人帐户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连续工龄等信息记录是否准确; (三) 申报人从事的特殊工种年限与个人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四) 对申报办理因病(非因工)退休的,需审核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五) 对申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审核其单位、工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条件; (六)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622347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236609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