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3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014387840J400012300200003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考核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建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5014387840J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生服务区D05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实施方案》规定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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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考核合格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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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执业资格证及执业注册证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职称证明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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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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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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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学历证明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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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受理-考核-发证 | 1工作日 | 申请人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审核材料,审核无误后作出决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发证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依据法律文件,确定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考核、审查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或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母婴保健技术资格 |
审批结果样本 |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书或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母婴保健技术资格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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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6153313,0515-8621326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214466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