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320807002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014388149X4320807002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建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5014388149X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县湖中南路6号工信局501室、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企业开办专区H06窗口(咨询联络) | ||
| 办理时间 | 工信局: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 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技术进步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技术进步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总体规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独自设立或者联合建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被国家、省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工程中心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资金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进步相关荣誉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获得国家和省部级技术进步重要荣誉(全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企业申报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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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对国家、省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获得工业信息化领域省部级以上技术进步荣誉企业的奖励的法定符合评选范围及标准要求 |
| 2 | 审查 | 0.5工作日 | 对国家、省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获得工业信息化领域省部级以上技术进步荣誉企业的奖励的法定符合评选范围及标准要求 |
| 3 | 奖励 | 0.5工作日 | 对国家、省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获得工业信息化领域省部级以上技术进步荣誉企业的奖励的法定符合评选范围及标准要求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其他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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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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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技术进步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技术进步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总体规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独自设立或者联合建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被国家、省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工程中心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资金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进步相关荣誉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5-86231206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2124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