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编码 | 1132092546848997234320417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4684899723432041700400001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建湖县城市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546848997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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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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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限期缴纳通知 | 1工作日 | 限期缴纳通知 |
2 | 现场检查 | 1工作日 | 现场检查,核定缴纳金额 |
3 | 代征代收 | 1工作日 | 代征代收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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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三条 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增补依据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6153343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5-862612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