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建湖县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79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55537951308400017900100003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中共建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55537951308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生服务区D05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十四条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等相关规定。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地名或门牌等调整变化的,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 (3)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刊载的举办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名称发生变化的按照审批文件规定,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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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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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提交变更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证明,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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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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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事业单位出具的确认证明及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加盖本单位财务章的资产负债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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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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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举办单位及财政、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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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因政府机构改革或其他机构调整造成举办单位名称变化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需调整举办单位的,提交机构编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调整举办单位的,提交相关行政审批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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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 0工作日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2 受理 0工作日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 审查 0工作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4 核准 0工作日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5 发(缴)证章 0工作日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6 公告 1工作日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承诺时限内予以发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5-8623200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212362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153333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生服务区D05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6232006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212362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15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