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36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MB19865294432103600400002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建湖县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5MB1986529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 919 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南区1号-8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8:30-12: 00,下午 2:30-6: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参保单位的职工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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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灵活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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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在职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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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间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受理即办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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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办〔2019〕47号) 第三条第(八)项(八)负责全省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全省一体的医疗保障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管理在宁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工作,承办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服务工作。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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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行政法规】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行政法规】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行政法规】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 ((医保办函〔2021〕11号)) 第五条 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依法依规分类参保。各统筹地区要以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员信息为基础,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本地区全民参保数据库。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与本地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市场监管、税务、教育、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会商,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实现参保信息动态更新。 第六条 持续推进参保扩面工作,建立参保扩面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进一步放开参保户籍限制。适应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缴费方式。各地要通过信息共享机制精准服务未参保人群,积极提升参保质量,巩固提高参保覆盖率。 【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1〕61号)) 一、推动灵活就业等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以及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医保。 各设区市要将有本设区市户籍、持有本设区市居住证以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单独选择参加职工医保。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5-86229527;咨询邮寄地址: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 919 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南区1号-8号窗口;邮编:22470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咨询电话:0515-86228246;咨询邮寄地址: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 919 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南区1号-8号窗口;邮编:224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