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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类别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12000
实施主体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备注
无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