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列表
探矿权延续登记
类别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17002
实施主体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备注
无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1
探矿权延续登记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