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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保留登记
类别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17003
实施主体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备注
无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1
探矿权保留登记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