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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注销登记
类别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17004
实施主体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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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注销登记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