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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
类别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28000
实施主体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条: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6〕25号)第九条:报国务院审批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由国家海洋局受理。其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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