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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34000
实施主体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 第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测量标志管理职责的通知》(苏测〔2006〕55号)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江苏省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量标志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如下: 我省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省测绘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以及c级以上gps点的维修和保护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三、四等测量标志以及c级以下gps点和城市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以及a、b、c级gps点的迁建工作需报省测绘局审批;国家三、四等测量标志以及c级以下gps点的迁建工作需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市、县(市)自建的测量标志迁建分别由各自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迁建的测量标志,有关建设部门要承担迁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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