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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预审
类别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JS0115027001
实施主体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委商环境保护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项目的具体范围。 【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依法向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向国家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省及省以上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向省级海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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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预审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