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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41002000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使层级 省级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66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令第1号)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第64项 将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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