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41003000 |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69项 项目名称: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的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令第1号) 第六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应邀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章,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 |||
备注 | 无 |